证券代码: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l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l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
召开的日期时间:
召开地点:
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至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1 | 关于投资设立广州市佳都汇智慧城市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 | √ |
2 | 关于回购广州市佳都汇智慧城市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的议案; | √ |
3 | 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申请8,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由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 |
4 | 关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申请人民币73,000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 |
5 | 关于新疆佳都健讯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敞口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 |
6 | 关于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10,000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 |
7 | 关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13,000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特别决议议案: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0728 | 佳都科技 | 2017/11/15 |
公司A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如下:
(一)登记时间:2017年11月21日08:30-12:00,13:30-17:30。
(二)登记地点:公司战略管理中心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7年11月21日17:3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一)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王文捷
(三)联系电话:020-85550260 传真:020-85577907
(四)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建工路4号
(五)邮政编码:510665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投资设立广州市佳都汇智慧城市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 | | | |
2 | 关于回购广州市佳都汇智慧城市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的议案; | | | |
3 | 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申请8,000万元综合授信,由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 | |
4 | 关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申请人民币73,000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 | |
5 | 关于新疆佳都健讯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敞口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
6 | 关于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10,000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
7 | 关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13,000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